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運輸安全管理,減少交通運輸傷亡事故和财産損失事故,保證生産經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應公司各有車單位(含聯營企業)。
第三條 各二級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和規定,加強對汽車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汽車運輸安全,建立健全汽車運輸安全責任制,教育全體職工、家屬遵守執行交通法規和制度。
第四條 公司安全管理與保衛部對我公司汽車運輸安全實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有車單位要把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汽車經濟、技術管理和駕駛員必須實行統一管理,分散在二級單位使用的公司公有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接受安全管理與保衛部和用車單位的雙重領導,使用單位應對安全行車負責,并對駕駛員年終考核簽署《駕駛員任職考核》意見。
第七條 各有車單位對車輛要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和計劃修理。不允許派有故障的車輛執行任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使用報廢車輛。要運用人體生物節律等方法,科學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
第八條 推行多種形式的車輛經濟技術責任制,實行單車考核。建立健全“安全行車卡”、“車輛技術檔案”、“違章肇事登記表”和“派車單”等制度,堅持派車單制度,無派車單出車,發生事故由駕駛員自負責任。做好駕駛員安全行車裡程、定期維護保養和違章肇事等指标的考核。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建立以下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遵守: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安全公裡考核、報告制度;
三、事故内部調查報告制度;
四、汽車調度制度;
五、工作總結報告制度。
第十條 實行内部準駕證制度
一、駕駛公司公有車輛,必須持有《内部準駕證》。駕駛證失效或被吊銷時,内部準駕證同時失效。内部準駕證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集團公司系統有效;
二、《内部準駕證》由公司三項素質考核小組考核合格後,由職能部門統一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核發。公司三項素質考核小組由安全、人事、工會、用車單位人員組成。具體考核按照“集團公司汽車駕駛三項素質考核辦法執行”;
三、内部準駕證實行年審制,有效期為一年;
四、嚴禁無内部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公有車輛,各二級單位負責人(中層以上幹部)嚴禁駕駛公司公有車輛,違者按公司《安全生産獎懲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要按核定人數乘座,嚴禁把特種作業車輛當作運輸或交通車使用。
第十二條 在高寒地區和嚴寒季節使用的車輛,要切實做好發動機的保溫防凍工作。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鍊和溜木。出車途中遇有大霧、大雨、大風、大雪或五米以内視線不清時,不準行車。如執行緊急任務,護送傷病員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載貨車輛嚴禁人貨混裝。
第十四條 對購置的各種新車輛,用車單位要組織駕駛員、維修人員、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資料,掌握其技術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的維修保養要求後,才能啟用。
第十五條 二級單位機台、項目組租用車輛時,必須簽訂安全責任合同,并明确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汽車修理要建立嚴格的檢查驗收制度,汽車修理的質量要做到修前檢查,修後驗收。重要的零部件和直接影響安全的零部件,要建立修理檔案。
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車輛報廢、轉讓的銷戶、過戶手續,單位以外的車輛不得在公司戶下登記。公司職工、家屬自謀職業從事駕駛工作的,不允許其車輛、駕駛證在公司戶下登記。
第三章 駕駛員安全行車要求
第十八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愛護車輛,服從調度,做好日常車輛檢查和履行保養職責等工作,如實填寫行車記錄。
第十九條 外出車輛實行帶車制。三台以上車輛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明确帶車人,負責外出期間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 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駕駛過程中不允許接聽手機,注意力要集中。杜絕疲勞駕駛和酒後駕駛。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現場人員應盡快向當地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告,1小時内向公司安全管理與保衛部報告。并積極組織或協助全力搶救傷員,注意保護現場。事故處理結束,報公司材料必須附有當地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第二十二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公司啟動《尊龙凯时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公司安委會按程序組織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内部處理以當地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的裁定書為依據,應在交管部門受理結束一個月内結案,并報集團公司安保部,上報材料必須附有交警部門的結案裁決書複印件。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年内駕駛員圓滿完成任務,且無責任違章事故,年底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累計安全行車30萬公裡,成績顯著的駕駛人員,由二級單位提出建議,公司安全管理與保衛部審核合格後,分管領導簽批,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二十五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按公司《安全生産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内部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有逃逸、隐滿真相,破壞、僞造事故現場等惡劣行為的,吊銷《内部準駕證》,取消内部準駕資格;
二、無《内部準駕證》的駕駛員駕駛公司公有車輛發生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生産獎懲制度》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發生各類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者,除按公司《安全生産獎懲制度》處理外,還應按事故性質、責任、損失、認識态度等給予行政處分。具體參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及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又未加拒絕而開車發生事故的,領導與駕駛員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領導,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屬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論發生事故與否,每次罰款500元。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要賠償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
1、無《内部準駕證》的駕駛者;
2、将車交給無《内部準駕證》人員的駕駛者。
第二十九條 以上處罰的經濟賠償款額一律作為公司安全生産費用,主要用于開展安全生産、交通運輸安全活動及其獎勵,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駕駛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因我方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公司除按《安全生産獎懲制度》處理外,不得參與年終各類先進評選。違規違章行駛和停放車輛造成罰款,由駕駛員全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與保衛部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綜合石油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