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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石油大隊有限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文:綜合石油大隊 / 來源: / 2019-02-27 17:17:04 / 點擊量:445

綜合石油大隊有限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黑龙江省财政廳關于印發《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财辦行〔2014〕19号),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三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室内交通費按自然天數分項計算,實行總額包幹。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辦法;交通費和住宿費實行在規定标準内憑據按時報銷,超支自理的辦法。

第四條  公司所屬管理部門、各單位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并認真執行出差審批單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内容、無明确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内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因遇特殊情況,出差時間超過計劃,須講明原因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差旅費用,否則,對其超過計劃天數的費用,财會部門不予報銷。

第五條  公司所屬單位人員出差,由單位負責人審批;管理部門人員出差,由出差人員填寫出差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批;到省境外出差,經總經理批準。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别

火車

(含高鐵、動車、

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經理級、副經理級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卧),

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

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卧),

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

 

經濟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經理級、副經理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遇到特殊情況,需乘出租車和飛機的要事前經總經理批準,乘坐飛機隻能乘坐普通艙位。

第八條  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住宿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出差人員要按規定等級住宿。未按規定等級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全隊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标準為:标準間。

1、經理級、副經理級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标準為省外330元/人天.省内260元/人天,其餘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為省外17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住宿費在标準上限以内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2、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或标準間住宿,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标準兩倍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别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标準限額内,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十條  工作人員到公司所屬單位(項目)出差期間,應本着節儉原則住宿在項目部或就近住宿。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夥食補助費的标準與計發辦法: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以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不憑票報銷。不分途中和住勤,夥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标準為:省外100元,省内80元。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凡是出差期間因公務活動報銷餐飲票據的,不得領取夥食補助費。

第五章   市内交通費

第十三條  市内交通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内交通費用。

第十四條  市内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準包幹使用,赴省内各市(區)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準包幹使用。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予計發市内交通費:

1、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員;

2、經批準租車或到出差地後乘坐出租車辦事的出差人員,按租車費用或出租車票據實報銷。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市内交通費減半補助:

1、到所屬單位(項目)辦事期間;

2、到外地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人員。

第六章  參加會議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内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七章  調動、搬遷、探親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随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人員标準報銷。

第二十條  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标準報銷。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不準乘坐飛機。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50公斤的範疇内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範圍内托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内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公司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标準計算預發,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随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随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二十五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标準發給差旅費。

第二十六條  探親路費,由人力資源部和經濟工作部共同審核報銷,探親假不得提前使用,每年一次探親路費憑票實報。四年一次探親路費以票面金額減去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之和的30%後的餘額報銷,待崗人員、退養人員探親路費不予報銷。職工探親往返路費包括: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以下費用、汽車費、市内直線交通費、中途轉車、轉船住宿費(每中轉一次可憑票報一天),市内出租車開支自理。飛機票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探親期間不發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探親期間夥食費、行李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旅遊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

第八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八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标準限額之内憑發票據實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标準報銷,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标準報銷。

市内交通費按規定标準報銷。

未按規定标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第三十條  單位财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

使用公務車輛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九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内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财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确保票據來源合法,内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标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産品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标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經濟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按本辦法可乘坐交通工具就高原則扣除),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不發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退休交通費可憑單趟車票計算報銷往返車票;住宿費按每天130元标準憑票報銷,原則上隻報2天;行李托運費在100公裡以内發給50元,100-150公裡内100元,500公裡以上150元。

第三十七條  在隊部地區召開的職代會、黨代會、團代會以及各種培訓班等,交通費可憑單趟車票計算報銷往返車票;在途期間,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執行差旅費規定,會議期間夥食補助費由會議酌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差旅費開支規定,并報經濟工作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2008年10月14日印發的《綜合石油大隊差旅費管理辦法》(黑地綜發[2008]53号)。本辦法由經濟工作部負責解釋。


編輯:綜合石油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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