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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結合《黑龙江石油集團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業,深入推進我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保障企業科學發展,根據黑龙江石油集團有限公司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涉及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内規章制度及黑龙江石油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确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與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保證權力正确行使。
(四)堅持科學決策,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決規範決策,實施“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台賬管理,按要求向黑龙江石油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及時報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内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生産經營管理事項。
(三)企業年度生産經營計劃、工作報告、财務計劃、預算、決算等重大生産經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革改制、投資參股、土地轉讓、礦業權經營管理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資産損失核銷、資産處置(資産出售、出借、出租、頂賬等)、産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繳納國家稅費等重大資産(産權)管理事項。
(六)企業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聘減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企業職工年度考核、獎懲及違紀人員處理的有關事項。
(八)企業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企業内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調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企業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問題。
(十一)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企業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任免。
中層黨務幹部的任免。
從事專業技術的中層幹部任免。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投資計劃、年度大修計劃、基地基本建設、設備技改計劃和融資、擔保等項目。
(二) 企業重大銷售、采購合同簽訂。
(三)企業重大承、發包項目。
(四)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包括:
(一)企業年度計劃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二)企業未列入預算(計劃)的大額資金使用。
(三)由企業擔保、抵押、信用證、貸款等資金使用。
(四)企業重大支援、捐贈、贊助等。
(五)企業大額科研經費、安技經費等專項資金使用。
(六)企業集中發放的獎金、津貼等。
(七)企業10萬元以上的設備、物資采購。
(八)其他5萬元以上非生産性資金使用。
第三章 決策方式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内容、具體情況選擇讨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黨委擴大會)、總經理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等。
第九條 黨委會(黨委擴大會)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委員、行政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相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對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決策行使決策權,研究讨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中有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及黨、政重大工作部署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員主持,行政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對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按程序行使決策權。研究貫徹落實黨委會、黨政工聯席會、職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決策部署。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的(二)、(三)、(四)、(六)項重大事項和(七)項中涉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經總經理辦公會讨論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形成決議。
第四章 決策規則及程序
第十二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根據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提出。
(二)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确定需要讨論決策的議題。
(三)重大事項議題明确後,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内容,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第十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民主推薦。根據黨委會對領導職位、補充調整的意見,采用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等形式,确定拟任職位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由黨群工作部對确定的考察對象進行組織考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人選不得上會。
(三)征求紀委意見。對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結果,提交會議讨論前,應征求紀委意見。
(四)會議決定。黨委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以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五)任前公示。會議讨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
(六)任前廉政考試。在任前公示期間,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對拟任職幹部進行任前廉政法律法規知識考試。考試合格者進行任職,不合格者給予補考。
(七)聘任。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黨群工作部辦理聘任手續。
(八)任前廉政談話。由黨群工作部組織,紀檢部門參加。形式上可以是集體談話,也可以是個别談話。
(九)因年齡原因或不能勝任現職等原因需要免職或解聘的,由黨群工作部拟出意見,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運作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
(二)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彙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内容,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第十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的年(月)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第十八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讨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公司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理,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彙報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會議決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後要按規定程序發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定應及時傳達到廣大職工。
第二十一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洩密。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要不斷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批制度。需經公司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報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全體班子成員必須不折不扣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到分工和現職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确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二十五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确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訂完善。
第六章 決策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司黨政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疏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确定相關控制措施,規範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黨委對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負監督、檢查的責任,要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的執行和決策後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工作時,應将本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重點内容,堅持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和完善有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後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揮同級監督的作用。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溝通,互相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職代會述職述廉,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重要内容之一;領導班子成員相互之間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必須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公開、廠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通過局域網、公開欄、QQ工作群、公司刊物、網站等各種形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衆的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與會人員必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程序、紀律要求,給國家、集體、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有明确 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給國家、集體及職工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二)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讨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報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
(八)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而不采取積極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間洩露集體決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會議記錄嚴重不規範或篡改會議記錄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領導班子決策違規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等相關黨紀法規,由公司黨委按幹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報黑龙江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編輯:綜合石油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