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保持幹部隊伍的廉潔,根據中、省、市、集團公司各級黨組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不準利用職權在物資購銷、處置和基建項目招标、建設中收受回扣,謀取私利。
二、不準利用職權将單位資産私自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或為其經商辦企業提供其他各種便利、優惠條件。
三、不準利用單位的石油成果、資料、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擅自将其提供、洩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四、不準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現金、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五、不準私自經商辦企業、私自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工資或在職務職責範圍内領取信息費。
六、不準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用公款報銷、支付應由個人和其他家庭成員負擔的費用,或用公款公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借機斂财。
七、不準私設“小金庫”、收入不進賬、截留坐支、虛報冒領、亂發獎金、私分公款。
八、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财務人員做假賬或設立法定賬冊以外的任何賬冊、公款私存。
九、不準在公司内公務往來中吃拿卡要、公款宴請或用公款組織、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旅遊活動。
十、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擅自用公款配備通訊工具或用公款為個人住宅配備電腦、支付上網費用。
十一、本規定适用于全公司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執行情況由公司紀委、監察室監督檢查。
十二、本規定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綜合石油大隊